如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2020-06-26 04:19:17

案例: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利用微信和QQ等社交软件,通过微信群、QQ群联系买家和卖家非法购买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王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219347条,非法获利司法机关未查明,在指控中未提及。

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历史沿革:

现如今,互联网已经融入人们的衣食住行,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依赖于互联网。然而,互联网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人们的个人信息也遭到了大量泄露。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不断发生,

甚至还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联系在一起,对社会

造成了严重的危害。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第17条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于2017年6月1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罪名的适用和量刑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规定,为确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提供保驾护航。

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一般规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放在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节。公民的个人信息也是公民身份标识的一部分,背后体现的是公民个人的财产权、隐私权、健康权。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定刑期分为两档,一档为三年以下,一档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最高刑期不超过7年,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会科处刑罚,例如非法获取、出售的公民普通信息500条、电信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帮亲友查特定人电话号码十几次的,像以上情况均没有达到情节严重,刑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要点:

1、公民信息的识别:

公民信息一般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都属于公民信息,在办案过程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公民的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这是一般公民信息。

但如果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那就不是公民信息,对于该种信息在辩护时可以剔除。

2、公民信息的类型:

一般公民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但由于不同的信息反映的是公民个人在财产、隐私等不同方面的的情况,对公民个人的影响也是不同。因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需要对侵犯公民信息的类型进行区分,如获取或者出售的是公民个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信息、支付宝或者微信密码等,该类信息相比于普通的公民个人的名字和电话而言,可能衍生的对公民其他犯罪会更多,影响更严重,因此在辩护工作中要区分公民信息类型。

2、公民信息的条数:被告人非法获取或者出售的公民信息条数直接影响其定罪量刑,

因此条数在辩护工作中是重中之重。

(1)不同类型的公民信息,其不同的条数直接和量刑挂钩。

如果是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的即达到追诉标准,三年以下,500条以上的即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在三至七年的刑期内;如果是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的,五百条达到追诉标准三年以下,5000条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在三至七年的刑期内;属于上述以外的其他信息的,5000条以上的刑期在三年以下,50000条以上的刑期在三至七年;

(2)条数的真实性和重复性问题。

公民信息条数既然非常重要,实践中一般是公安机关委托第三方机构将犯罪使用的手机和电脑进行恢复后对条数进行鉴定,鉴定出来的条数一般作为指控的条数,但是鉴定机构不会给每个条数的真实性以及是否重复进行核实,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因此律师或者助理下载出一个样板,对信息进行核实、抽样调查,是否有重复、明显错误等。如若全是电话号码,那么拨打电话号码进行核实,在辩护时可提出类似的辩护意见,一般法院也会考虑,也是律师工作的一个体现。

(3)条数如何计算。

因为犯罪嫌疑人就一条信息有可能有一个获取后再出售的过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也就是就同一条信息既获取又出售的,不重复计算;但如果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仍然累计计算。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应仔细核对信息的流向和是否重复等问题,计算是否有误,是否应核减。

3、公民信息是否被用于犯罪,是否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失。

公安机关如果查实信息被犯罪分子利用,并造成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对应的刑期会直接升至三至七年,实践中一般该种刑期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是数量巨大的案件还要高。

1、违法所得数额。

在办理侵犯公民信息罪时,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也是作为量刑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即达到追诉标准,在50000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刑期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5、特殊身份者从重处罚。

如果是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信息,又出售谋利的,那么条数和数额在上述规定的一半即追诉或者刑期升一档。

6、如果为了合法经营非法购买公民信息的情况。

如果购买后仅用于个人经营的话,那么如果仅是一般公民信息,则在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或者曾因侵犯公民信息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予以追诉。上述不包括财产、行踪轨迹等特殊信息,也不包括购买以后又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情况。

实践经验分享:

由于侵犯公民信息一般是批量公民信息,受害公民虽然是具体的、可量化的公民,但由于受害人不可能人人都单独提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且提起的话也没有经济赔偿,所以受害人也不愿再提。在这种背景下,检察院可能会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赔礼道歉。在公安机关已经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律师在做辩护工作时可建议被告人家属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在国家级报纸上刊登道歉声明,该行为也是为辩护上从轻、减轻起到一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