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终局性裁决用人单位不服只能申请撤销

2020-06-26 04:40:26

案情简介:刘某系陕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10月份入职,并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3月的一天上班路上将脚崴伤,便向公司请假一周,通过钉钉完成病假审批,但并未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病假请假手续提交完整的诊断证明、缴费凭证等材料,并称并未到医院治疗只是在家中休养。一周后刘某返回公司上班,上班一周后觉得自己脚还是不舒服便又请假三天,钉钉审批通过,此次请假刘某向公司提交了一张医院的诊断证明,并未提交其他材料。随后刘某的请假时间届满,刘某称自己还是不能到公司上班便又继续提出请假,第三次请假审批被拒绝,之后便再未提过请假审批,其钉钉考勤显示一直旷工。2020年4月初,公司便根据员工手册以刘某连续旷工三天以上为由和其解除劳动关系。

2020年5月,刘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西安高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出庭应诉。我方认为刘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按照规定请假,公司并未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

仲裁委认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的,应根据其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相应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因此支持了申请人刘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裁决下来后,公司不服仲裁委裁决,向公司所在地法院雁塔法院提起诉讼,结果雁塔法院告知此裁决为终局性裁决,因为裁决数额没有超过21600元(不超过西安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只能去西安市中院申请撤销。

西安中院受理后,开庭时庭审法官上来就提示我们,申请撤销劳动仲裁的审理的范围很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来审理,并在庭审中强调,法院不审事实,事实错误不在撤销仲裁中审理。

审理结束后,我和法官私下沟通,西安中院的法官告诉我说,他们审理撤销劳动仲裁的案件都是这样审理的,不审事实,严格按照49条审理,如果仲裁委事实认定错误他们不处理,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确实这种小额的劳动仲裁撤销如果仲裁委事实认定错误确实无法救济。

法律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终局裁决】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