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发现婚生子非亲生子离婚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21-04-05 13:49:08

【案情简介】

2006年10月3日,李先生与胡某在西安市高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8年8月19日育有一子,二人虽然婚后因为感情不和,女方经常不顾家,但考虑孩子的成长教育,李先生一直努力维系这段婚姻关系。2020年5月,孩子因意外住院,在医院因血型问题,李先生对亲子关系产生了怀疑,遂于当月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李先生并非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2020年8月,李先生向高陵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其与胡某的婚姻关系。

【律师分析】

胡某在与李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并生育一子,违背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胡某的婚内出轨且怀孕,事后未向李先生如实坦白,李先生为别人养育了十多年的孩子,给李先生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鉴于此,李先生委托本所处理其离婚纠纷,要求胡某赔偿李先生孩子12年的抚养费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抚养小孩的费用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其具体的费用支出无法精确计算,且无相关法律依据。考虑到胡某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与他人通奸生下孩子严重伤害了李先生的感情,基于公平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编》相关规定,根据胡某的过错责任,本所接受李先生委托,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

一、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二、请求判令被告胡某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

三、请求判令原被告婚后共同购买的位于西安市高陵区**小区*幢*室的房屋归原告李先生所有;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律师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编》之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行为,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并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夫妻互相忠实,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本案视胡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过错程度,李先生有权请求法院在与胡某的离婚诉讼中就夫妻财产分割上,胡某作为过错方不分或者少分。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较高,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双方都应该由较高的法律意识,理性处理婚姻及财产纠纷,只有正确运用法律工具,才能真正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需了解详情,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