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婚姻家事案件中的调解作用

2021-04-06 14:05:06

【摘要】

伴随着民法典的生效,婚姻家事类案件在民事诉讼中的比例激增,每个深陷婚姻折磨的当事人认为看到了希望,从法条内容上看,对于离婚的法律规定确实做出了改变,想要解除婚姻关系不是一件无法完成的事,但是从法律实践角度来看,通过诉讼达到离婚的结果关键还是要求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由于婚姻案件的特殊性,一旦离婚就没有救济的途径,想要恢复婚姻关系就只有双方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想要通过法院判决离婚是非常严谨的,那么,调解在婚姻案件中的地位就不言而喻,重视调解在婚姻案件中的作用,对于解决婚姻纠纷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突破点。

【案情简介】

原告叶某与被告孙某于2014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年初即登记结婚,2016年生育一女。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时间短暂,没有充分了解彼此,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亦不和谐,未培养出夫妻感情,原告长期在外地务工,被告在其父母家生活,每年回家与被告共同生活仅短短几天,且在此期间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吵架,被告父母参与其中,导致矛盾升级,后原告未回家,也很少与被告联系。被告曾起诉离婚,因抚养费事宜未达成一致,被告撤诉,此后,双方再无联系。原告委托律师,希望解除婚姻关系。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于每月5日前给付抚养费1500元;

三、原告支付10个月抚养费15000元(已履行);

四、原被告双方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债务一次性解决,此后再无争议。

【律师点评】

离婚纠纷案件往往参杂着当事人的感情因素,当事人在委托律师寻求帮助的时候,最终目的是为了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诉讼不管在任何时候,都不是目的,只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在婚姻类案件里,当事人是作为矛盾的双方,在解决问题的时候容易直面双方矛盾,无法客观平静的解决问题,此时,律师的调解作用就凸显出来。

对于适合调解的婚姻案件,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要做一个具体的了解,有调解可能的案件才会选择调解解决问题。由专业律师出面为婚姻案件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可以减少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转移矛盾,让站在矛盾对立面的两个人不再直接碰撞,调解还具有很强的保密性,让当事人的隐私问题不用暴露在更多人面前。在上述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本身感情基础薄弱,且被告曾提出过离婚诉讼,说明被告具有离婚意愿,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没有财产争议,没有抚养权争议,唯一的争议问题就是抚养费。

对于抚养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双方当事人不管离婚与否,对于孩子都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基于双方当事人对于孩子的感情,抚养费问题在当事人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是可协调内容,在律师的努力调解下,对于抚养费数额双方达成一致,在法院主持下出具了调解书,当事人的问题迎刃而解。

【律师提醒】

有当事人认为律师调解就是说几句话的事,事实上,进行调解律师需要做的工作并不比诉讼少,对于有调解可能的案件,代理律师亦会做出更为详细的工作,对代理律师的要求也更高,调解不仅需要法律专业知识,亦需要超高的情商,把握当事人心理变化,才能增加调解的成功率。在进行调解之前,有三项必备工作,一要收集证据,对于当事人提供的案件情况做一个基础把握,收集相关证据,在调解中利用证据材料,抓住可利用的关键点,才能更有说服力;二要制定调解策略,和自己的委托人沟通好,明确委托人的原则和底线;三要进行可行性分析,对于案件全面进行把控。做好这三项工作,会涉及到很多细节问题,比如,对方的性格如何,采取何种方式联系对方,何时去联系对方,联系到对方后如何开场,如何介绍自己,以什么样的角色介入去调解。

调解在婚姻家事类案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一种经济快捷解决问题的方式,重视调解的作用,发挥调解在民事纠纷中的效用,促进婚姻家事类案件的解决,也给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