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经营遇欺诈,华飞助力委托人挽回损失
2021-05-31 13:55:22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6日,委托人刘女士与某公司签署加盟合同,约定该公司授权刘女士可在指定区域范围内使用该公司品牌经营餐饮项目,并对加盟费及其他相关经营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署后,刘女士依约支付了全部加盟费用,但在开店考察的过程中,刘女士发现对方前期口头作出的诸多承诺根本无法实现,遂不愿继续加盟经营。在与对方多次交涉无果后,于2019年3月22日委托陕西华飞律师事务所杨笑律师,希望能够要求对方退还其所缴纳的加盟费用。
律师认为:
本案实质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加盟方在一定合理的“冷静期”内享有法定解除权,该“冷静期”的判断一般以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尚未被被特许人掌握、利用时为宜。本案中刘女士并未实际使用对方经营资源开店经营,其尚处于“冷静期”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相关费用。
案件办理结果:
杨笑律师及其团队在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对方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并就后续事宜处理问题进行商议,并于2019年3月26日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过半年多的不懈努力,于2019年10月28日终于拿到胜诉判决,判决对方公司返还刘女士支付的全部费用,此案顺利告结束。
律师提醒:
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法定解除权是基于“冷静期”条款,故律师建议广大投资者,遇到此类纠纷,及时寻求律师帮助挽回损失。
2019年3月16日,委托人刘女士与某公司签署加盟合同,约定该公司授权刘女士可在指定区域范围内使用该公司品牌经营餐饮项目,并对加盟费及其他相关经营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署后,刘女士依约支付了全部加盟费用,但在开店考察的过程中,刘女士发现对方前期口头作出的诸多承诺根本无法实现,遂不愿继续加盟经营。在与对方多次交涉无果后,于2019年3月22日委托陕西华飞律师事务所杨笑律师,希望能够要求对方退还其所缴纳的加盟费用。
律师认为:
本案实质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加盟方在一定合理的“冷静期”内享有法定解除权,该“冷静期”的判断一般以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尚未被被特许人掌握、利用时为宜。本案中刘女士并未实际使用对方经营资源开店经营,其尚处于“冷静期”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相关费用。
案件办理结果:
杨笑律师及其团队在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对方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并就后续事宜处理问题进行商议,并于2019年3月26日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过半年多的不懈努力,于2019年10月28日终于拿到胜诉判决,判决对方公司返还刘女士支付的全部费用,此案顺利告结束。
律师提醒:
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法定解除权是基于“冷静期”条款,故律师建议广大投资者,遇到此类纠纷,及时寻求律师帮助挽回损失。